电信服务质量报告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便于电信行政主管部门及时了解、掌握电信服务质量状况,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促进电信服务质量的不断改善和提高,以保护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特做如下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有关规定,信息产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对电信业务经营者所提供电信服务质量状况实行电信服务质量报告制度。 二、电信业务经营者有义务按照电信管理机构的要求定期报告其所经营电信业务的服务质量状况。 三、电信服务质量报告内容应当客观、真实、准确,严禁弄虚作假。 四、电信服务质量报告实行分级报告制度。跨省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将服务质量状况上报信息产业部,其分支经营单位及取得省内经营电信业务许可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将服务质量状况向本行政区域通信管理局报告。 五、电信服务质量报告内容包括图表报告和文字报告两部分。图表报告应当按照电信管理机构规定的统一格式、项目进行填报;文字报告要求对本报告期的服务质量状况进行定性、定量的对比分析,并针对存在的服务质量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对电信服务工作中的先进管理经验、用户满意的先进典型材料可另附文上报。 按照国家统计局的要求,本报表纳入信息产业部报表制度统一管理。 六、电信业务经营者每半年报告一次电信服务质量状况,每年7月中旬、次年1月中旬将前半年的电信服务质量报告上报。 七、对《电信服务标准》中规定的重大通信障碍阻断,电信业务经营者要立即向电信管理机构报告。跨省电信业务经营者得知后立即将障碍阻断情况上报信息产业部,并随后将处理过程及防范措施报部备案;其分支经营单位及取得省内经营电信业务许可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生重大通信障碍阻断后应立即将障碍阻断情况向本行政区域通信管理局报告,并随后将处理情况报备。 八、电信业务经营者不能按期上报服务质量状况的,应当及时向电信管理机构报告并说明原因。对未经同意,没有及时报告、延误报告时间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 九、电信管理机构对电信业务经营者上报的电信服务质量报告的有关内容进行核查或监督性抽查,并根据电信服务质量通告制度向社会公布。 十、电信服务质量报告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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