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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沪分歧最高法院将再审SST中纺股权案

发布时间:2021-01-08 02:18:12 阅读: 来源:跷跷板厂家

SST中纺股权转让纠纷三年还没有定论。今天,SST中纺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将再审此案。

公告称,江苏南大高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因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1日作出的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本案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SST中纺股权转让纠纷旷日持久。2006年6月28日,SST中纺原第二大股东太平洋(601099)机电与前第一大股东江苏南大高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南大高科)和原第三大股东广州赛清德签订协议,太平洋机电分别受让南大高科和广州赛清德所持SST中纺10355.6546万股(占总股本29%)和3213.8237万股(占总股本的9%)。

不久,股权转让引起争议。针对这一股权转让争议问题,上海、江苏两地法院曾作出不同的判决。2007年10月15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南大高科将持有的SST中纺的法人股过户到太平洋机电名下。11月23日,南京中院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关于SST中纺股权转让的协议。2007年12月11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当事人应执行相关协议,将股权转让给太平洋机电。2008年1月3日,江苏省高院作出判决,认定南大高科转让所持SST中纺29%股权属于侵权行为,从而不能转让。

2008年1月,依据上海法院裁定,南大高科和广州赛清德所持各3156万股和1964万股SST中纺被转至太平洋机电名下。目前,太平洋机电暂居第一大股东地位。但是,由于前三大股东股权纠纷,南大高科所持7200万股SST中纺,仍被冻结。

针对上海、江苏两地法院不同判决,最高人民法院最终介入。去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曾认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有误。最高人民法院将提审此案,在提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业内人士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去年的裁定,针对的是江苏法院的判决,今天公告的裁定,针对的是上海法院的判决。相比之下,对江苏的判决,直接用“有误”字眼,但上海的判决,则未评判。

2006年7月31日,SST中纺曾通过股权分置方案,由太平洋机电支付股改对价。但是,后来的股权转让纠纷,使股改一直未能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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